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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法规范住房租赁 房租明显上涨时政府可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2021-11-25 09:55:21    来源:互联网

  11月24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和小编来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该《条例(草案)》提出,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此外,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出租人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应当向平台提交能够证明房源信息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


  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

  《条例(草案)》内容主要包括四大方面,首先是坚持租购并举,明确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导向。

  《条例(草案)》保障租赁住房供给。北京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给,鼓励房屋所有人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依法出租,调节住房租赁供需关系。

  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退租等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制定。同时,在符合规划原则的前提下,鼓励按照规定利用存量非居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或者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运营租赁住房。

  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

  《条例(草案)》保护租赁关系,明确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租赁当事人因住房租赁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协会、行业组织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条例(草案)》提到,住房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倡导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稳定租金水平。

  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住房的坐落、面积、附属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房租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条例(草案)》第二大方面内容是完善管理体制,将市场管理与社区秩序管理有机衔接。其中提到,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住房租赁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区统筹、街乡负责、居村协助的治理架构。

  《条例(草案)》强化社会风险管控,其中提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金监测。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报国务院备案。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出租住房空气质量应达标,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条例(草案)》第三大方面内容是规范租赁行为,明确出租与承租安全管理要求。

  《条例(草案)》明确出租住房条件要求。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屋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的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用途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条例(草案)》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住房进行室内装修装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室内质量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租赁企业不得哄抬租金、捆绑消费,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

  《条例(草案)》第四方面内容是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真实、准确,同时注明企业信息和发布房源信息的从业人员信息;对已成交的房源,应当即时撤销发布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者收取费用;涂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业人员信息卡。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回应“二房东”整治,具体表述为: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或者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应当体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具体数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依法履行出租人义务。

责任编辑:刘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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